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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1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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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开展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部门设置审批。三、各级卫生计生行*部门要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四、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与区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各省级卫生计生行*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医管局。联系人:医*医管局罗庆华、胡瑞荣、王毅-、、传真:-邮箱:bmayl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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