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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茂名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规定
为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有序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号)、《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号)、《茂名市市辖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茂房保字〔〕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茂名市中心城区(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孤儿、父母非市直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茂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三)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人均少于13平方米(从申请日起算,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3平方米的除外);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策。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居民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算未满72个月;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四)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有稳定收入,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茂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市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茂名市中心城区(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工作;
(二)申请人年满25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本市市辖区居民户籍,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满2年;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四)申请人经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茂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硕士或以上学历和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市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策。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五、本规定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茂名高山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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